因城市停车难问题越发突显,两层立体停车场作为一种集约化停车解决办法,正被越来越多的商业体,以及住宅小区和企事业单位所运用。然而,好多业主或者管理方在斟酌盘活资产这时,常常会询问。这种两层立体停车场究竟能不可以出租或者买卖呢?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实际上牵涉产权归属,土地性质,规划许可,设备属性等多个法律与现实因素。今天我们就来把这个问题说明白。
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概念,两层立体停车场一般被当作“机械式停车设备”,并非传统的建筑物或者车位。这表明它没有独立的房屋产权,无法像普通商品房车位那般办理不动产权证。所以,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讲,两层立体停车场自身没办法像房产那样进行“买卖”,你不能把设备所占用的空间和土地单独过户给别人。然而,在实际操作当中,人们常常说的“买卖”通常指的是设备所有权的转让,又或者是停车位使用权的长期让渡。这一点必须区分清楚。
先来说说“出租”这一事宜。有着两层结构的立体停车场进行出租这种行为是全然可以行得通的。要是你身为设备的所有权拥有者 ,像你对于这座立体停车场进行了投资建设了情形 ,那么自然而然地你是具备着把它整体或者是分离开各个车位去出租给第三方进而让其使用的权利的。在进行出租这个行为的时候是需要留意去签订规规矩矩的租赁合同的 ,要把租赁的期限 、维护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使用方面的条款 、电费以及保养所产生费用进行分摊等这些内容明确清楚的。需要加以注意的是 ,依据《民法典》所做出的规定 ,租赁的期限最长的情况是不可以超过二十年的 ,超过了的那一部分其效力是归于无效的。如果你身为物业管理者却并非所有权人,那么你得先获取所有权人的书面授权,这之后才能够对外出租。有许多小区的业委会或者物业公司,会把公共区域所建设的立体停车场对外出租,其前提是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且要符合当地的停车管理规定。
再来谈论一下“买卖”这个事儿。这儿的买卖呢,它得划分成两种情形:一种是“设备买卖”,还有一种是“车位使用权转让”。设备买卖所涉及的是将两层立体停车设备当作机械设备来开展交易,买家所获取到的是设备的所有权,然而设备所依附的土地或者建筑物的使用权限得另外去解决。处于这种状况下,买卖双方应当签订设备转让合同,并且前往市场监管部门去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手续。两层立体停车设备因属于特种设备,国家针对其安装、改造、修理以及使用都有着严格规定,转让之后,新的使用单位必定要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另外有一常见的“买卖”,实际上是长期租赁或者使用权转让,例如一次性支付二十年使用费,以此获取一个固定车位的长期的使用权利。此种方式在法律层面被认定为租赁关系的变通,并非真正的所有权转移。买家得格外警觉合同条款里有没有法律风险,像开发商或者卖方有没有权利处置那个车位,土地的性质允不允许建造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有没有通过规划、建设、消防等等这些验收。

于实际操作当中,两层立体停车场能否被合法地进行出租或者买卖,这尚取决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其一为土地性质,要是土地属于有划拨性质的公共设施用地或者市政用地,如此一来,其上所构建的立体停车场极有可能不许对外办理经营事项或者予以转让;其二是规划许可,立体停车场务必要从规划部门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绝不能够超出被批准的对应规模以及使用年限;其三是消防验收,两层立体停车场归属于人员能够到达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范畴,必定得通过消防方面的验收才行,不然的话便不准许投入使用,进而更没有办法谈及出租或者买卖之事了。设备本身符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安不安全技术规范,这是第四点要考虑的。老旧的设备,或者没经过检验合格的设备,转让和使用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
不同城市的停车管理办法存有差别,一些城市准许把机械式停车设备里的单个车位去办理“停车位产权证”,前提是该项属于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并且土地性质是出让的商业或住宅用地,同时每个车位有清晰的界址与编号,然而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并未对机械式立体停车位开放独立产权登记,所以在决定出租或者买卖之前,建议先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咨询明白,并委托专业机构对设备的合法性、安全性开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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